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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建议发展蝎子等特色养殖 扶贫办积极响应

2017年03月17日 来源:365蝎子养殖网

近日,一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网友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咸辉留言,建议发展蝎子等特色养殖项目,得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的积极响应。网民称,希望他们这些生态移民能够充分利用资源发展林下养殖业。对此,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日前作出公开回应,表示网民提出希望发展蝎子等特色养殖,首先要做好项目可行性方案的编制,上报后由乡政府根据滨河移民村养殖园区的规划情况统筹考虑解决,下一步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也将积极协调、督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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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言】

移民搬迁稳定是我们移民的头等大事,但是我发展的空间有限,希望能将移民老家的土地和固有资产确权登记到移民手中,让我们充分利用资源发展林下养殖业。当然要严格限制对生态的破坏。

答复意见:

吕志虎网友: 您好,您于2017年2月4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给自治区主席咸辉留言反映的拓展移民发展空间的问题经自治区扶贫办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是2011年从彭阳县冯庄乡茨湾村搬迁至兴庆区月牙湖乡滨河一村,户籍同时迁转,按照生态移民政策,在兴庆区月牙湖乡滨河新村已分配土地(人均1亩水浇地)并且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您在原籍务农,家庭发展小规模蝎子养殖。搬迁后,想继续发展蝎子养殖,但庭院面积小,无养殖空间,加之移民村还没有规划养殖园区,所以想回原籍发展蝎子养殖,将原籍土地确权。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1〕34号)文件精神,移民迁出后收回的土地全部用于生态建设。《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58号)第四条规定,迁出区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国家所有;第十四条规定,移民迁出后迁出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注销原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七条规定,移民搬迁后迁出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的规定,移民搬迁后原籍宅基地、土地一并收回用于生态恢复,不再确权。移民在新的安置区,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确权。 对于您发展蝎子特色养殖,首先要做好项目可行性方案的编制,上报兴庆区月牙湖乡政府,由乡政府根据滨河移民村养殖园区的规划情况统筹考虑解决,下一步自治区扶贫办也将积极协调、督促办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自治区扶贫办已于近期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告知您相关情况,在此回复后,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扶贫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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